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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16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人〔201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农业科研院所的需要,规范新进人员的管理,保证新进人员的质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调入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党组和院党组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均需按照本办法实行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坚持统一程序、分级实施的原则;要坚持与学科建设和人才发展规划相结合,与人才梯队建设和结构优化相结合;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 人事局负责对全院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院属京区各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核定,院机关各部门公开招聘计划的制定;负责院属京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公开招聘的笔试组织工作。院属各单位(除院属京区单位参加人事局组织的统一笔试外)在严格执行招聘计划和招聘程序的前提下,自主开展公开招聘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 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岗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科研辅助岗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社会调入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招录未纳入教育部统一招生计划的军校毕业生、网络教育毕业生、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毕业生、社会实践生、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毕业生。
    第八条 为促进我院科技人才队伍保持合理的学缘结构,应严格控制招录本单位培养的研究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录毕业生总数的30%。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在经批准的招聘计划内,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健康体检;
    (五)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报人事局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于每年的9月底京区各单位报院人事局审核批准,京外单位报院人事局备案。招聘计划应包括核定的编制数及空岗数、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京区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北京生源的录用比例要达到招聘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招聘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不占用当年的毕业生招聘指标。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应根据人事局核准的招聘计划,京内单位于每年年初在院网、本单位网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京外单位按照地方要求的时间,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信息应载明招聘单位的情况、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原则上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方可实施招聘。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可根据专业、岗位特点确定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院机关和院属京区单位的笔试,按照统一时间、分别组织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分基础素质和专业能力两部分。基础素质部分由人事局组织命题,专业能力部分由各单位命题。京外单位根据地方要求,自行命题、自主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每个岗位按照不少于3人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七条 院机关招聘面试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院属单位招聘面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面试成绩,每个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十八条 由各单位组织对考核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各招聘单位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五章 接收与调入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对拟聘用人选在院网或用人单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合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京内单位于4月底前报人事局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人事局审核并报送农业部审批后,由毕业生培养学校、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京外单位于7月底前报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每年7月是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各录用单位集中报到时间。拟录用人员凭教育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
    第二十四条 每年10月是京区单位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京外生源落户手续的时间,逾期将不予办理。对有子女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可按照单位所在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合格的除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外的拟聘人员,京内单位需报人事局局务会议备案同意后,办理有关调入或接收手续。京外单位于7月底前报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院属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在不突破编制、职数和岗位数的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进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各单位要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院每年统一组织对新录用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各单位也要组织进行入院、入所教育。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满前,应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要遵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团结协作等方面。重点考核其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继续执行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须终止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农科院人〔2006〕298号)同时废止,院其他有关招聘工作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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